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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修正草案落力規(guī)范網絡購物 退貨運費買家承擔

            2013-10-23 09:45 來源:新京報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1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xù)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環(huán)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等。

              網絡購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內無理由退貨了,退回商品的運費也要由消費者來承擔。這是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的。規(guī)范網絡購物,是三審稿重要的修改內容,主要涉及7日無理由退貨的限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網絡購物平臺需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焦點一

              電子書或不能無條件退貨

              消法修正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除外。這被稱為消費者的“后悔權”。

              但在上次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同時明確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介紹,草案增加列舉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增加規(guī)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不過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意味著電子書等在線購買下載的商品,今后將可能不可以7天內無理由退貨了。

              解讀

              無理由退貨運費為何要消費者支付?

              由于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xié)副會長劉俊海表示,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于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

              “但公眾千萬不要對此誤解了”,劉俊海說,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于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guī)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要由經營者承擔了。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嚴方也稱,此項規(guī)定是從保護交易雙方的共同權益來考慮的,消費者有冷靜期,對不滿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產生的新資費卻要經營者承擔,無疑也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

              焦點二

              網絡交易平臺失察要先行賠付

              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柜臺適用相同的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絡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據蘇澤林介紹,在二審的時候,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網絡交易不同于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龐大,對二者不加區(qū)別地對待,也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

              草案三審稿減輕了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草案還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解讀

              提供賣家信息網購平臺就能免責?

              專家建議統(tǒng)一規(guī)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

              張嚴方說,網購平臺提供賣家的信息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就可以直接找賣家來索賠,也是可行的。

              而劉俊海則指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先行賠付,是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這樣一個條件,與此前草案相比,無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寶這樣一類的第三方網購交易平臺的責任。網購平臺守土有責,不能因為向消費者提供了賣家信息,就能免除責任,應該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規(guī)則。

              “不能犧牲消費者的權利換來電商所謂的大發(fā)展”,他認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網購平臺的責任,消費者喪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電商發(fā)展,建議“統(tǒng)一規(guī)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或者在條款中增加規(guī)定,網購交易平臺監(jiān)督銷售者有過失的,也應對消費者先行賠付,讓網購平臺真正肩負起對賣家的監(jiān)管責任。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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